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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上是安全的,如果有诈欺发生,对善意的新买家与原屋主都有保障。
我们的制度是拖伦土地登记系统(The Torrens System of Land Registration)。这个系统的特色是,(1)提供拥有房产的保障,(2)免除要看旧的产权文件的麻烦。如果有诈欺发生,对于买家,它确保无辜且具善意与诚意的买家,在付了钱并且完成产权登记之后,能确保产权。这样子的买家不会因为有别人声称拥有产权而丧失已经付款、并且完成产权登记的房产。但是要注意,法律不保障参与诈欺买房的买家。也就是参与诈欺的买家不但要交还房产,还要坐牢。
如果新买家是无辜的,对于无辜的原房主,我们另有保险制度,在诈欺不幸发生后,提供补偿。但是原房主必须证明:(1)因为他人的登记产权,而丧失他拥有的房产。(2)如果产权法案(Land Title Act)没有通过,原房主可以按习惯法(Common Law),经由司法诉讼,拿回其房产。(3)经由司法诉讼,原房主不能拿回其房产或获得补偿。
如果原房主能满足上述三点要求,就可以向保险基金要求补偿。但是根据产权法案s.303(f),在任何情况下,保险基金不负责补偿因原屋主因其行为、疏失、违约等所造成的损失、损害、或贬值。保险基金应该是最后的凭藉。如果经由司法诉讼,原屋主可以拿回房产,或由其他管道获得补偿,就不能像补偿基金要求补偿。
但如果原屋主唯一的补救是控告一个人,而他已经死了,或不在司法管辖权内,或没有钱,那麽基金就会受理。当补偿在这种情况获得,基金有权利向造成这种损失的人追讨全部或部分的钱。
曾经发生过的诈欺案例:
案例一:2009年,Gill先生因Gurjeet Gill实行诈欺性的转让而丧失了他的房产。同时,Gurjeet Gill又将该房产抵押,取得两笔房贷。该两笔贷款的贷方都是无辜的受害者,其中之一以房产的产权文件,作为所有权的依据,贷款给Gurjeet Gill,并登记其权利在产权上。Gill先生终于发现了他的房产不见了,而告上法庭,最后法庭判决他拿回他的房产。
法庭恢復Gill先生是产权的所有者,并且基于习惯法中存在已久的原则:「一个人不能将不属于他的东西给别人」,解除了加附在产权上的房贷束缚。
法庭同时决定,虽然贷方是依据产权资料,并且是善意的,但是他们不能合法地申请保险基金补偿房贷损失。因为诈欺的损失不应该由大众负担,而应该是银行自己的责任。
案例二:1979年,Kwan太太被她的男朋友Chow伪造了签名,向 Caledon Investments Ltd. 申贷了房贷,而Caledon Investments Ltd.登记在产权文书上。第二天,Chow又伪造了Kwan太太的签名,将其房产转移给Kinsey,Kinsey登记了产权。Kinsey成为新的房主,并向Morriseau申贷了房贷,Morriseau也登记在产权文书上。
后来终于被Kwan太太发现了,一举告上法庭。因为Kinsey不是无辜且善意的买家,Kwan太太将房产产权回復其名下。
朋友们,万事还是要小心谨慎。儘管有赔偿基金作为后盾,打官司的冗长与耗费精力,还是会剥一层皮。